1法律的开端

“独立女性”(feme sole)和“隐蔽女性”(feme covert)制度在中世纪盛期和晚期的英国发展起来,作为普通法体系的一部分,该体系起源于亨利二世和其他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律改革。

2达西的伦敦习惯法

中世纪英国从属权的范围也受到了一些中世纪英国城镇中存在的“独立女性”习俗的限制。这赋予了她们独立的商业和法律权利,就好像她们是单身一样。这种做法在1340年代达西的伦敦习惯法(Darcy's London custumal)中有所概述,允许独立于丈夫工作的已婚妇女在涉及其手艺的所有事务中以单身女性的身份行事,例如租用店铺以及就债务进行起诉和被起诉。

3阿比盖尔·亚当斯

1776年3月,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的妻子兼最亲密的顾问阿比盖尔·亚当斯,从自然权利的语言中看到了机会,并写信给她的丈夫约翰·亚当斯: 在我认为你必须制定的新法律准则中,我希望你能记住女士们,并比你们的祖先对她们更慷慨、更友善。不要把这种无限的权力交给丈夫。记住,如果可以的话,所有男人都会成为暴君。

4普通法

从属权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了几个世纪,并贯穿了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影响了其他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据阿里安·切诺克(Arianne Chernock)称,从属权在苏格兰并不适用,但它是否适用于威尔士尚不清楚。

5约翰·尼尔

最早的美国女性权利演讲者约翰·尼尔早在1823年就在演讲和公开辩论中抨击从属权,但在1840年代最为突出,他问道:“女性在法律上被剥夺获取、持有或转让财产的能力(除非在特殊条件下),还要持续多久,就像奴隶一样?”

6露西·斯通

据杜波依斯(DuBois)称,在1850年代,露西·斯通批评“婚姻的普通法,因为它‘将妻子的“监护权”交给了丈夫,以至于他甚至有权违背妻子的意愿来支配她。’”斯通在婚后保留了她婚前的姓氏,以抗议“所有从属权的体现”。

7迈拉·布拉德韦尔

1869年,当迈拉·布拉德韦尔被拒绝在伊利诺伊州执业律师资格时,从属权受到了批评,而拒绝的理由正是因为从属权。

8违宪法律

1871年,布拉德韦尔向最高法院辩称,从属权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

9玛丽·里特

早期女权主义历史学家玛丽·里特·比尔德认为,从属权原则的严苛性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威廉·布莱克斯通和其他后期的系统化者,而不是源于真正的古老普通法传统。

10私下审查法

19世纪的美国法院也执行各州的私下审查法。这种做法被视为保护已婚妇女财产免受专横丈夫侵害的一种手段。

11在法国

1965年,已婚法国妇女获得了无需丈夫同意即可工作的权利。

12过时

经过几十年的批评,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表示“从属权制度……已过时”,尽管同时也承认从属权在1-11个州中仍然存在。

13从从属权延伸而来

直到1972年,美国仍有两个州允许在刑事法庭上被指控的妻子提出法律辩护,称她是在服从丈夫的命令。

14在瑞士

瑞士是最后建立婚姻性别平等的欧洲国家之一:已婚妇女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直到1988年,旨在实现婚姻性别平等、废除丈夫法律权威的法律改革才生效(这些改革已于1985年通过全民公投获得选民批准,当时以54.7%的选民支持率勉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