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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利略·伽利莱

伽利略被判有罪

1633年6月22日 星期三
意大利

伽利略被判有罪,宗教裁判所于1633年6月22日发布的判决书包含三个核心部分: 伽利略被认定“有强烈的异端嫌疑”,即持有太阳静止在宇宙中心、地球不在中心且在运动的观点,以及在观点被宣布违背《圣经》后仍将其作为可能正确的观点进行持有和捍卫。他被要求“放弃、诅咒和厌恶”这些观点。 他被判处宗教裁判所认为合适的正式监禁。次日,该判决被减为软禁,他在余生中一直处于软禁状态。 他那本冒犯性的《对话》被禁止;此外,在审判中未宣布的一项行动中,他被禁止出版任何作品,包括他未来可能撰写的任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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