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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纳纳·古斯芒

古斯芒的审判

1993年5月
东帝汶

1993年5月,古斯芒受到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审判,被定罪并判处终身监禁。他被判违反《印度尼西亚刑法典》第108条(叛乱)、1951年第12号法律(非法持有枪支)以及第106条(企图分裂印度尼西亚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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